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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9 号公布 根据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 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 (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 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 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 国(地区)政府。2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 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 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 、 服务,或者由出口国 (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 、 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 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 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 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 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 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3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 因素。 第五条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 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 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 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 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 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 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 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 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 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 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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