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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6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1号公布 自2012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 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 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 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 1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 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 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 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 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 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 (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 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 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 2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 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 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 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 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 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 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 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 (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 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 (境)费在机关运 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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