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创新企业监管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企业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 ,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和经济 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 断企业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企业公共信 用信息和企业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 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企业信用信 息。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 、 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 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促进应当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 企业自律、行业和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信用 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将企业信用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发 展规划,保障企业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协调解决企业 信用建设重大问题,督促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 将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 用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履行信 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 用监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组织归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 供数据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民政、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 商务、 应急管理、 金融、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企业信用促进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通过平台统一归口提供企业公共信用 信息披露、应用和信用信息 异议、信用 修复申请的接收及处 理等服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 托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建立 健全对企业信用奖惩的跟踪、 监测、 统计、 评估 机制,及 时督促检查企业信用信息 记录、归集、共享和 信用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 同义务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在生 产经营、 劳动用工、 安 全管理、 环境保护、 社会融资等 方面加 强信用自律,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第九条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按照国家、省 、市 公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执行。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法 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 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 驻经营者等市场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数据 库。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采集、记录、 评价、失信行为 认定等应当 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第十条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公 开,涉及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依法应当公 开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和各有关部门 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 开。 涉及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 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 担保、 所有者权 益合计、 营业 总收入、 主营业务 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 纳税 总额等信息, 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 开。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 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权 利。 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有权查询企业的公共信用信 息。查询企业 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经企业 同意并 约定用 途。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 限和程序, 建立信息 查询使用 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信息化 手段或者 查询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 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 查询日 志,记载查询主体、 时间、内容以及用 途等,并 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 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 采集、使用等 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 查 询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 市、县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 置企业信用信息 查询窗口,通过信息化 手段向社会提供 免费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 采集单位发 现归 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 不准确的,应当及 时更正。 企业认为归集、 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不准确或者侵 犯其合法权 益等情形的,有权提 出异议。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有 证据证明归集、 采集、披露 的企业信用信息 不准确或者侵犯其合法权 益等情形的,有 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的 失信信息 披露期限 不得超过五年。 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 失信行为 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 于持续状态的, 披 露期限自失信行为 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 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公 开期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上的失信信息在 披露 期限内,企业主动 纠正其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 按照规定通过作 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 通过信用核 查、 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开展信 用修复,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或者作 出失信行为 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符合企业信用 修复规定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 予以修复,并告知企业;情况复杂的,经 接收 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处理期限,但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公 开、企业 主动公 开的方式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披露,但涉及国家 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 除外。 第十七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市场信用信息 异 议处理 渠道,制定 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 开。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建立 健全与企业市 场信用信息应用相关的信用 修复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政府部门 与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的信息共 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 与企业信用信息 互动融合, 利 用大数据 技术开展信用监 测预警。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用地或者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有关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从 签约、建设 到竣 工、投产全过程实行信用管理,依 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督 促企业建立信用 档案、承诺公示、 验收结果公开等信用管理 措施,引导企业在 土地“招、拍、挂”、项目用地开发进度、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信守 承诺、高效履约。 在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 采购人、招标人应当 查 询供应商、 投标人的信用 记录。采购人、招标人应当有 效应用 信用信息和信用 报告。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会员 管理、生产经营、市场 交易等活动中,依法 查询企业信用信 息或者信用 报告。 鼓励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 报告,披露信用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企 业公共信用综合评 价办法, 明确评价指标、 权重、 程 序、 等级 等事项,并向社会公 布。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评 价办法 得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 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 机构、行业协会 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法 查询自己的信用评 价,发 现信用评 价不当的,有权提 出异议并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及时 核查,经核 查属实的,应当立 即更正或者删除。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更新守信 激励措施清单。制定、 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 程序和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 良好的企 业提供信用 担保,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 鼓励银行机构 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 良好的企业在 贷款 额度、 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 利。 鼓励保险机构 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 良好的企业在保险 金额、保险费用等 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失信行为 采取惩戒措施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 但已及 时纠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 风险的,可以 免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21-10-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21-10-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21-10-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21-10-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